持續關注台南的房地產新聞,跟大家分享近期利多的訊息:
位於南市東區中華東路、小東路口、面積約1.42公頃的平實營區轉運站,採BOT模式開發,南仁湖企業將投資46.1億元,並成立專案公司「平實森活股份有限公司」負責未來營運,將打造為「森林轉運站」,第一期規劃興建複合轉運大樓及戶外休憩廣場,規劃15席大客車席位,也將引入百貨零售、餐飲服務、休閒娛樂及辦公室等複合型機能,預計113年完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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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享一則發生委託合約解約產生違約的故事
 
A為業主,B為受託公司
A委託B管理一棟宿舍,委託為一年期,當管理服務約半年後,A改變心意想出售此棟宿舍,也順利成交出售並即將結案交屋
買方新屋主預計自行管理承租,並要求A排除原有委託B的情況。
 
試問,此情況下,A業主該如何處理較好?
1. 主動與B受託公司協商違約賠償
2. 與新屋主繼續協商承接原管理合約
3. 擺爛不處理...
 
大家猜看看是什麼情況?
結果是出乎意料...
 
A業主改口主張屋主可隨時解約,甚至推卸是B受託公司承諾可隨時解約無罰則
但實際了解情況後發現,合約並無可隨時解約之約定與其他證明
難道屋主就可以無視合約契約的約定內容與違約罰則,真的是這樣嗎?
 
這類情況在目前房產市場上層出不窮,無論是租賃、代管,甚至於買賣仍有不少諸如此類的糾紛
真的是A屋主最大,可隨時跳脫合約條款解除契約嗎?
 
如今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,以及金管會、地政局等政府機構的相關規定法條,是越來越嚴謹、鉅細靡遺
雙方在簽訂合約時,需將內容說明並了解清楚,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簽訂後,便具有契約履行的法定效力
 
此案A業主,因自身想出售房子變賣獲利,未履行合約的委託一年期,需要解約,自然產生違約的情況
B公司是可以尋求民事,要求履行合約的賠償
 
 
上述故事,我會建議大家較好的方法,是主動與B公司協商違約賠償的金額條件,達到一個好聚好散,雙方能和平接受的解決方式
切勿忽視契約履行的法律效力,也損耗自身的人格品行,成為"人財兩失"的局面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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